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現代農業示范項目的管理,保證項目順利實施,提高項目的示范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現代農業示范項目是國家計委落實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精神和江澤民總書記關于“沿海發達地區要率先實現農業現代化”和“加快開發大西部”等重要指示而安排的專項示范工程。各地計委要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對示范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抓緊抓好。
第二章 目標與要求
第三條 現代農業示范項目的目的是探索我國現代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思路,發展方向,發展道路,發展趨勢,組織方式。
第四條 現代農業示范項目必須緊緊圍繞調整結構和增加農民收入,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綜合運用現代農業科技成果、現代農業生產手段和現代經營管理方式。示范項目要具有一定規模、科技含量高、生產手段先進、管理水平高,在各地處于領先地位。
第五條 示范項目要形成專業化生產、機械化作業、產業化經營、社會化服務、科學化管理的現代農業格局,探索推進“兩個根本性轉變”的新思路、新方法,為各地農業現代化提供引導、示范作用。
第三章 項目選擇原則、類型和建設內容
第六條 為真正發揮引導、示范作用,現代農業示范項目要具備以下條件:
1、示范項目要綜合運用現代農業科技新成果、新技術、運用現代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進行綜合建設,發揮綜合效益。
2、示范項目必須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效率管理,規模適度,設施先進,技術領先。
3、示范項目要以市場為導向,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進行運營和管理,體現現代農業發展的方向,與當地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密切結合,兼有超前性和實用性。
4、示范項日原則上在原有的示范基地基礎上完善提高,突出重點,選擇本地主要產業和重要農產品的生產和加工進行試點,便于普遍推廣。
第七條 項目類型和建設內容
1、農業可持續發展型示范項目。圍繞農業資源綜合開發和持續利用,扶持特色農業發展,建立特色農產品生產基地,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
2、農業高新技術綜合應用型示范項目。主要發展優質高效低耗農業,對農業新技術進行組裝配套,推廣新品種,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等,加快農業技術進步。
3、農業結構調整型示范項目。因地制宜、發揮優勢,以市場為導向,本著區域化布局,專業化生產,規模化經營的原則,改善生產條件,引導結構調整,推動農業結構升級。
4、外向型農業示范項目。促進農業擴大對外開放和出口,主要以農業新品種的引進,發展設施農業、綠色食品和無公害產品,提高農產品的出口創匯能力。探索帶動農村經濟發展的外項型農業發展道路。
第四章 示范項目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 現代農業示范項目是國家計委扶持各地計委組織實施的一項綜合性示范工程,也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帶有超前性。各地計委要全面負責現代農業示范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報告項目建設的進展情況,積極探索項目組織和運行機制,及時做好總結經驗,推廣示范成果等工作。示范項目要有專人負責實施和管理。
第九條 現代農業示范項目要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各有關地方計委要積極做好現代農業示范項目的規劃和前期準備工作,由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要明確項目法人、運行機制、管理制度等。限額以下項目可研報告經專家評審論證后由省計委負責審批。國家計委將根據前期工作情況和現代農業示范項目的安排原則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條 經審查同意納入年度計劃的示范項目,要按批準的項目建設內容、投資規模組織實施。項目實施過程中如做調整,都要上報國家計委,未經批準,各項目實施單位不能自行變動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現代農業示范項目要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國家投資主要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和技術應用等非經營方面。各項目地區應按1:1以上的比例安排地方配套資金,其中省本級應安排一定比例預算內投資或機動財力與國家補助資金配套。積極吸引其它渠道的資金投入現代農業建設,探索建立項目資金積累發展機制。同時,各地要切實加強資金管理,設立專門帳戶,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各地要結合現代農業示范項目建設,加強對現代農業和農村現代化發展思路的研究。同時要聯系當地實際情況,對現代農業的發展方向、發展道路、農業的“兩個根本性轉變”及農村經濟發展的趨勢和經驗認真進行研究和總結。
第五章 項目驗收及后評估
第十三條 項目竣工后,必須嚴格組織驗收。項目驗收分為省驗收和國家驗收。省級驗收由各省級計委組織驗收,并寫出驗收報告,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驗收在省級驗收的基礎上進行抽驗。驗收內容主要包括:
1、項目投資是否按批復的計劃完成;
2、工程建設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是否達到設計規模;
3、示范項目運行機制和保證體系,服務體系如何;
4、資金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第十四條 凡驗收合格的項目,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確認為示范點;初次驗收沒有通過的項目,限期修正、完善,至驗收合格為止。
第十五條 項目建成運行一年后,各地計委要組織項目后評估。項目后評估的主要內容為:
1、是否達到項目規劃與示范要求;
2、對項目的運行機制,運行情況和效果的評估;
3、示范推廣價值等。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各地計委可依據本辦法和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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